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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新鮮人首先得學的是禮貌,寧可過分有理,也不輕易失禮。
完美轉職
▲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乃民
經濟景氣疲軟,勞退新制又要上路,裁員解雇的浪潮,似有山雨欲來之勢。上班族最好趕快把勞基法與法院判例搞清楚,做為應變的自衛防身術。
小惠在某家食品公司已經任職10年,目前正懷孕中。 某日,同事錢包失竊,當時僅有小惠一人在辦公室,公司主管指控小惠行竊,將小惠訓斥一番,並當場解雇。大腹便便的小惠,頓時之間不但失去薪水,連勞健保都沒有著落。 小惠不禁要問,究竟主管的解雇有效嗎?是否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或賠償損害? 合法解雇的前提條件 在景氣欠佳或勞工不適任時,有些雇主會藉故解雇勞工。尤其在勞退新制施行之後,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時之年資,除與勞工雙方合意結清年資外,雇主依法需於5年內提撥足額之退休準備金,對部分雇主造成財務壓力,解雇甚或迫使勞工自請離職之情形,更是時有聽聞。 究竟發生此種狀況時,解雇之效力如何?勞工應如何自保呢? 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得合法解雇勞工之情形有兩種:第一種情形,是勞工無可歸責之事由,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,包括: 1 歇業或轉讓時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。 4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 此種情形之解雇,雇主應發給資遣費。近日報載某大型健身美容機構因財務周轉不靈,關閉全省各分店,即屬上述第一種情形,此時雇主雖得解雇分店之員工,但依法應發給資遣費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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